何昆儒,被罚没2.94亿元!
又有人因操纵市场领亿元罚单!
日前,证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何昆儒因操纵证券市场,被证监会“没一罚一”,合计罚没2.94亿元。
何昆儒被罚没2.94亿元
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经查明,何昆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涉案期间,何昆儒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,集中资金优势,通过“封涨停”的方式操纵相关股票,盈利金额合计1.47亿元。何昆儒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、四项的规定,构成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
何昆儒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,经复核,证监会对何昆儒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,证监会决定:没收何昆儒违法所得1.47亿元,并处以1.47亿元的罚款。
今年以来,证监会已经开出了3张操纵市场的亿元级罚单。今年2月,杨波操纵“安奈儿”等多只股票,盈利1.4亿元,被罚没2.8亿元。今年2月,谢勇操纵“渝三峡A”等多只股票,盈利8145.26万元,被罚没1.77亿元。
谢勇被罚没1.77亿元
当事人:谢勇,男,住址:广东省深圳市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的有关规定,我会对谢勇操纵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,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,当事人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,也未申请听证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办理终结。
经查明,谢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一、谢勇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
涉案期间,谢勇实际控制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,以连续交易、拉抬、虚假申报、封涨停等手段操纵“渝三峡A”等多只股票,违法所得合计81,452,630.84元。
谢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四项、第八项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
二、处罚依据及结果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,我会决定:
一、对谢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80,701,320.92元,并处以80,701,320.92元的罚款。
二、对谢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的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751,309.92元,并处以1,000万元的罚款;
三、对谢勇操纵股票亏损的行为,处以500万元的罚款。
综上,对谢勇没收违法所得81,452,630.84元,并处以95,701,320.92元的罚款。
杨波被罚没2.8亿元
当事人:杨波,男,住址:江西省上饶市。
依据2005年修订、2014年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2005年《证券法》)的有关规定,我会对杨波操纵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,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,当事人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,也未申请听证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办理终结。
经查明,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一、杨波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
涉案期间,杨波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,以连续交易、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、拉抬、虚假申报、封涨停等手段操纵“安奈儿”等多只股票,违法所得合计140,194,187.90元。
杨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的规定,构成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
二、处罚依据及结果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,我会决定:没收杨波违法所得140,194,187.90元,并处以140,194,187.90元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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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综合证监会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