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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和浩特市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06 16:14:00    

为认真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,确保全市人口数据真实、准确。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“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”工作。

若家中有已离世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,请于4月底前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。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,经派出所核实确认后,将在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其户口。注销户籍档案(电子)要有相关死亡证明材料。

另:为消除死亡人员亲属的后顾之忧,方便亲属办理遗产继承等相关社会事务,公安机关会按照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,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。

莎主播温馨提示: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嘎查村(居)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,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:
(一)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《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;

(二)公安、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;

(三)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;

(四)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。

于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或者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,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(居)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。

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,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会同卫生、民政、人社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。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,公安派出所将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依法注销户口。

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,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第十六、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

  1.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:
    (一)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;
    (二)出租、出借、转让居民身份证的;
    (三)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。
  2.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,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:

(一)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;

(二)购买、出售、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。

伪造、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,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。


记者:王莎、张敏

编辑:敖琳

审核:刘璐、常俊青

监制:和岩

声明:奔腾融媒原创稿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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